(湘科职院[2014]80号)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移风易俗,制止奢侈浪费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委精神和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职工是指全院在职在岗的干部职工,包括内聘人员。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省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四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升职等,以下同)。
1.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2.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3.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的人员参加。
第五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采取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不准利用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名义,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七条 禁止利用公款或由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或者个人报销或支付应由本人或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八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九条 不准干部职工借婚丧喜庆之机,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领导干部赠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十条 不准领导干部担任亲戚以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或参与亲戚以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礼、葬礼实行报告制度。
1.操办婚礼的,应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填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表》(附表1),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交学院纪检监察室审核备案。事后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际情况报告表》(附表2)向纪检监察室报告实际情况。
2.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际情况报告表》(附表2)向纪检监察室报告实际情况。
3.院级领导操办婚丧事宜,还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违反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三条 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执行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干部职工中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教育。执行本规定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凡本部门在干部职工中不传达本规定,或对本部门干部职工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袒护、纵容违规操办的,依据相关规定,对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给予问责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