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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乡村振兴中持续向重点乡村 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06-30 09:45:50  发布人:jgdydzz  浏览量:28

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乡村振兴中持续向重点乡村

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28日讯(记者 刘笑雪)日前,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乡村振兴中持续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持续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三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干部人才支持。

    在严格落实脱贫地区“四个不摘”要求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整合驻村力量,拓展帮扶内容,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体系有效衔接,逐步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上下联动、县级统筹,因村制宜、分类施策,增强选派干部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坚持实干为要,注重严管厚爱,确保选得优、下得去、融得进、干得好。

  二、基本原则

  (一)选派范围

  具备选派条件的省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均要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省本级)在编在岗人数(含所属二级单位)40人以上的,原则上应参与选派工作。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所属市县分支机构参与选派工作的范围由市县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制和实有人员相对较少的,可采取多单位“联合组队”方式选派。

  (二)选派驻点

  1.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脱贫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大型集中安置村(社区),原则上工作队不得少于3人。

  2.对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轻的脱贫村和脱贫人口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村(社区),至少选派1名第一书记,可从实际出发适当缩减工作队员人数。

  3.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可采取“一队带多村”方式,就近帮扶相邻的1—2个村,实行整体帮扶、连片开发。

  4.对党组织软弱涣散村,按照常态化、长效化整顿要求,继续全覆盖选派第一书记。

  省派驻村工作队主要派往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具体由县市区与派出单位按“因村选人组队”原则商定,一般不与脱贫攻坚期省派工作队驻点村重合。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不同类型村的需要,对人选进行科学搭配、优化组合,发挥选派力量的最大效能。

  脱贫过渡期之后,根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再统筹研究选派工作。

  (三)选派条件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工作能力强,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第一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1年以上党龄和2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队员应优先选派中共党员。

  注重从在职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近年来确定的优秀年轻干部调研对象中选派,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方面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省派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是副处长及以上干部或相应职级层级的干部。市派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是副科长及以上干部或相应职级层级干部。县派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是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或优秀年轻干部。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第一书记兼任。

  鼓励以往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尚未正式退休,身体健康,热爱农村工作的干部自愿报名参加选派。

  (四)选派程序

  按照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人选,派出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前置审核和备案。严格把好人选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充分考虑年龄、专业、经历等因素,确保选优派强。

  三、职责任务

  根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需要,第一书记和工作队要围绕建强村党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四个方面,主要做好“八个推动”的工作。

  (一)推动学理论。组织村干部、党员深入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和落实党章党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推动强组织。帮助选优训强村干部队伍,发展年轻党员,培养村级后备力量。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支持建好管好用好村级活动场所,提高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三)推动固成果。帮助做好稳岗就业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参与开展易返贫致贫人口常态化监测和帮扶,建立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防范化解返贫致贫风险。

  (四)推动兴产业。帮助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激发农民内生动力,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指导用好村级集体资源,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五)推动美村庄。参与指导编制村庄规划,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六)推动共治理。帮助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抓好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实施网格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完善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培养文明乡风。

  (七)推动育人才。摸清本村各类乡土人才、致富带头人、退役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基本情况。帮助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帮带措施,通过产业带动、支持创业等方式,引进培养优秀人才。

  (八)推动优服务。协助优化村级“一门式”公共服务,开展村级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推动落实教育、卫生等党的惠民政策。会同村干部每年对派驻村所有农户至少走访1次。做好困难群众关爱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要从派驻村实际出发,抓住主要矛盾,细化任务清单,认真抓好落实。要找准职责定位,充分发挥支持和帮助作用,与村“两委”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做到遇事共商、问题共解、责任共担,特别是面对矛盾问题不回避、不退缩,主动上前、担当作为,同时注意调动村“两委”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到帮办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四、管理考核

  (一)管理责任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选派与日常指导、服务,由派出单位的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协助。

  省市县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成立驻村工作管理机构(简称“驻村办”),抽调专门力量,加强统筹协调,具体抓好驻村工作落实。各级财政要保障同级驻村办必要经费开支。

  (二)日常管理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驻村期间主要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共同负责管理,具体由县级驻村办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承担落实。派出单位要加强跟踪、掌握情况,推动驻村任务落实。

  乡镇(街道)党(工)委要明确人员负责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管理与服务,党(工)委书记要加强与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经常性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问题。

  各级驻村办要围绕本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召开驻村工作推进会、经验交流会、业务培训会,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提高解决实际问题本领。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考勤、请销假、工作报告、纪律约束等管理制度,严格纪律要求。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在村工作,每月应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培训);离村离岗,要按程序履行请假报批手续。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期间,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村,不占村干部职数,一般不参加换届选举,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对驻村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及时批评教育。对不胜任不称职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时召回和处理。对能力确实不适应、家庭有特殊困难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驻村的,由同级驻村办商派出单位予以调整。

  (三)考核轮换

  干部驻村每2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任期内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到期统一考核后进行轮换。

  驻村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年度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意见,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年度考核评优不占派出单位指标。

  驻村期满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所在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记功表彰、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考核工作具体由派出单位、县级驻村办和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对驻村干部的考核要坚持结果导向,强化组织把关,注重简化操作、程序适当,不简单地搞看台账、查资料等“痕迹化”考核,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在乡村振兴中持续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工作,将其作为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落地见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要具体牵头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宣传、政法、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审计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加强业务指导、强化政策支持。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责任担当,精准组织实施,精准统筹协调,精准调度安排,做到定村精准、派人精准、管理精准。

  (二)保障支持。派出单位与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所在村实行责任捆绑,派出单位党委(党组)每半年要听取1次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及所派驻村发展情况汇报,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到村调研1次,指导推进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派出单位要运用公用经费,落实好驻村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100元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00元通讯补助等保障待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每月可报销2次单位驻地到所驻村的往返交通费或报销同等数额的油费,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其他公共交通费,由派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核实报销。对派往艰苦边远地区的,还要参照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的地区性津贴给予相应补助。建立省级示范培训、市州重点培训、县市区兜底轮训的三级培训体系,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组织开展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培训,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1次县级以上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每年为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推动做好因公负伤干部救治康复和因公牺牲干部亲属优抚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跟踪服务,为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关心激励。建立定期谈心谈话和走访慰问制度,派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与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开展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促进安心工作,激励担当作为。对生活困难和遭受突发变故的,派出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要及时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定期体检制度,每年由派出单位按规定组织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至少参加1次健康体检。把到乡村振兴一线工作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按规定将驻村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驻村期间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群众公认的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提拔使用。对符合职级或职称晋升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晋职晋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宣传干部驻村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中的典型事迹,适时开展表彰工作,在全社会和本单位营造关心、支持驻村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督促检查。把选派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履职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群众满意度不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